浙金事件发展至今,相关企业负责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违法问题正在进入司法程序,浙江政府办事效率还是雷厉风行。但必须直言:这一步解决的是“违法主体”,而不是“社会风险”本身。
真正尚未被正面回应的,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——
当一个长期处于制度性信任保护伞下的金融平台发生系统性风险时,政府是否有责任对由此产生的公众损失作出兜底安排?
这个问题,回避不了,也拖不起。
首先要明确:浙金事件不是非吸和诈骗
如果浙金是一个典型的、完全市场化的高风险投资平台,那么依法打击、投资盈亏自负,本无争议。
但现实是:浙金成立于 2013 年,是由当前的国务院总理同志任上批示成立的金融平台。
其发展阶段,正处于浙江金融创新、地方金融平台扩张的特殊时期,其运行并未长期处于“监管真空”或“非法地下状态”。
更重要的是,它客观上处于一种“公众对政府无条件相信的”的制度环境之中。但在国资控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,公众并没有被明确告知。
因此这件事情不能被定性为非吸和诈骗,否则浙江金融体系将会滑天下之大稽。所以这件事不是简单的投资失败,这不是民间风险、这件事与浙江金融体系的信任息息相关。
信任如果在制度环境中被动员,责任就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切割。
浙金事件真正影响的,不是一个平台,而是浙江的三项核心资产
1. 浙江的金融信用
浙江长期被视为:民营经济高地、金融改革先行区、市场化程度领先的地区。我们浙江有10家世界五百强企业,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典范,也必然会有更多的目光会聚集。
而金融体系的底层逻辑只有一个词:
信用
如果大家形成认知:风险发生时,责任可以被层层稀释,背书可以事后失效,信任只在顺周期有效,那么损失的不是这一次的钱,而是未来所有金融承诺的折价率。
2. 招商引资的吸引力
招商引资从来不是靠 PPT 成功的。资本真正评估的是:最坏情况下,规则如何执行,风险是否被公平分担,制度是否会“抽身而退”。
一旦浙金事件被市场解读为:
“在浙江,制度性信任可以被使用,但风险最终由个人消化”
那么浙江的营商环境将付出“看不见但真实存在的成本”
这不是舆论风险,而是定价风险。因为企业和资本,他们不会只看优惠政策,而是会看最坏的情况下的制度反应。
3. 公共信用
浙江这些年提出了“最多跑一次”,浙里办这些APP也极大地提升了群众办事效率。我作为一名在江苏长大、在西安读大学,在浙江奋斗的年轻人,不得不说一句,浙江的政府是真的在为人民服务的,浙江的官员是真的干实事的,浙江政府这些年的公信力绝对是全国前列。
同时,对任何处于政治生命周期上升期的地方主要领导来说,其实浙金事件不是天灾,而是体现治理能力的展示窗口,是能成为全国这种案例处理方案的一个优秀典型的机会。
但如果这件“小事”最终演变为:长期维权、信访反复、社会对立情绪累积,那么问题一定会被反复追问一句话: 当初有没有更优解?
如果一个本可以通过制度化方案一次性解决的问题,演变为长期的维权、反复拉锯博弈、公信力持续被消耗,那么这件事会成为每一任管理者都无法回避的历史遗留。我相信这不是领导愿意看到的局面。
浙金这200亿,相比这三项浙江的核心资产,实在是微不足道。一次性出清社会风险,公众对浙江金融环境的信任被验证,对上级而言,这是“稳风险、控变量”的加分项,对未来招商,这是信用增强案例。
以包商银行为例,同样也是一次严重的兑付危机,但在当地政府的最后妥善的处理下,百姓的权益得到保障。风险出清并不可避免,但是风险承担者如何被界定,决定的是制度信用。
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:兜底不等于纵容违法
回顾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经验,可以清楚看到一个共识:违法行为必须追责,责任可以分层,追责可以长期推进。
但在此之前:必须先稳住“被制度性信任动员”的普通参与者。全额兑付,从来不是对违法行为的肯定,而是对制度信用的回收。如果制度在顺周期时享有信任红利,在逆周期时却完全免责,那才是真正的道德风险。
对浙江而言,全额兑付是理性而非情绪化选择,是否全额兑付,不应被简化为“闹得凶不凶”。
先行兜底、同步彻查、分层追责
这才是对未来最负责任的方案。
问题已经摆在这里,选择也已经摆在这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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